关注: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10:04:42


    基本案情:2014年2月,某公司中标宝丰县教体局一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双方随后签订供应合同。2014年7月28日,宝丰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经检查发现某公司供应的标有“红双喜DHS”注册商标乒乓球拍等体育器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次日查处并扣押该批球拍并进行封存。2014年8月,红双喜公司对扣押的乒乓球拍进行鉴定并认定该批商品非红双喜公司生产,系假冒红双喜公司“红双喜DHS”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红双喜DHS”注册商标的乒乓球拍(含乒乓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侵权行为已经认定的基础上,商标权人要求侵权人在当地报刊刊登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对商标名誉造成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已进入消费环节的侵权商品被消费者大量使用,侵权商品在使用效果与消费体验上与正品存在的差异导致消费者对商标名誉的非议,而本案中存在购买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实际使用人即终端消费者尚未接触到侵权商品,即不存在因使用体验差异大进而影响该商标口碑的情况,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对红双喜公司的产品声誉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对权利要求在报刊上刊登消除影响公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焦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