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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外科公司与河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10:01:40


    基本案情:2003年、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授予申请人纳西尔“改进的通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和“喉罩通气管”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纳西尔授予英特外科公司全权独立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专利用于人类用途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及相关所有事宜。2013年,经英特外科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在某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医用喉罩”(免充气式)的过程和某公司网站内容分别进行了公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不足以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人民法院从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充分保护了外国人在中国作为专利权利人的各项权利。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开放的环境中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也有利于我国创新成果走向世界,更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开发智力资源,共享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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