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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09:50:21


    基本案情: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是“新华”商标的注册权人。1996年山东新华医药集团与山东新华公司签订协议,将“新华”商标授予山东新华公司独占使用。河南某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2014年山东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电脑上网进行操作,在河南某公司网站内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对整个操作过程录像。

    裁判结果:“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中华之意,同我国特定的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系,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药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且山东新华制药厂在1978年至1999年期间,曾经获得多种全国性荣誉,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而河南某公司系新近创办的民营企业,将新华注册为企业字号,则缺乏此种历史渊源,故其在使用此名称时则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与行业内他人企业名称冲突。更为关键的是,在河南某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南某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负有相关注意义务,主动予以避让。山东新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河南某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构成对“新华”文字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二者系关联企业的混淆,侵犯了山东新华公司的商标被许可使用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民生案件,本案属于典型的药品行业的“傍名牌”行为,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对该案的审理,有利于营造我省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不仅对我省统一裁判尺度起到示范作用,在全国也有很大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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