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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16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罪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08:35:49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吴某等人违背富士康公司的规定,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的方式侵入了苹果公司的网络,下载应用软件程序,刷成测试模式,写入新的序列号,更改手机中的区域代码,通过苹果公司的服务器自动认证获得相匹配的IMEI码,并上传苹果公司数据库认证激活后删除刷机的机台资料,通过为他人“改机”、“解锁”手机共9000余部。被告人吴某等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吴某等人的行为获取了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犯罪行为均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对吴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全国首例同时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著作权、商业秘密相关领域的新类型刑事犯罪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影响范围很广,侵害了台商郑州富士康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利益,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特殊性,该案属于全国首创,该案的审理判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理确定规则。该案件的公正判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彰显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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