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游手好闲不学好,想抢夺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月25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5年6月28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某宾馆附近,趁在公交站牌等车的耿某不备之际,从后面将其手里拿着的苹果手机和钱包(钱包内有1482元人民币、银行卡及身份证)抢走。经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6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