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周女士和被告王某某这是第二次走上了法庭,是什么使原本已经离婚的二人再次对簿公堂呢?
周女士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经沈丘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原告自愿撤诉。后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二人婚生女孩由周女士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用。但从去年开始,王某某却用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为此,周女士只得再次把王某某起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经法院传唤,王某某来到法庭,对法官表示:2015年8月份,周女士再婚,还把女儿的姓氏改掉,他认为女儿都不跟自己姓了,就不应该再抚养她了,而应当由女儿的继父抚养照顾。法官对此向王某某讲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与义务,还向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孩子姓名是否变更,王某某均有义务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经过法庭做调解工作,终于扭转了王某某的思想,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