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顾客在购物时,顺手将店主的手机偷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2015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关某和其母亲一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程庄村一宝宝游泳馆给其外甥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期间,被告人关某趁被害人岳某不注意,将被害人岳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三星NOTE3手机装进自己的上衣口袋内,后和其母亲结账离开该游泳馆。当晚8时许,被告人关某在程庄村被被害人岳某认出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5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岳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自愿认罪、悔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