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健康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最珍贵的东西,而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却日益令人堪忧,也由此备受关注和重视,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而不顾触法犯罪。张某就是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送进班房,带来了牢狱之灾。3月17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35岁的张某,2003年驻马店卫生学校专科毕业后到正阳某卫生院工作,2006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就一直从事医疗行业,2015年清明节以来,张某先后通过他人购进“骨喜康”四件(每件30瓶)、两件“肤喜康” (每件30瓶),委托某医药门市部销售。张某让某医药门市部以20元一瓶外卖,以15元一瓶与某医药门市部结账。2015年3月至6月,张某从某医药门市部营业员处结款900元,即获利900元。同时,其利用平时开展医疗活动的便利向患者开具写有“骨喜康”、 “肤喜康”的便条,让患者到某医药门市部购买。去年8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案药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尚未售出的 “骨喜康” 88瓶、“肤喜康” 52瓶。经查,68瓶“骨喜康”、 12瓶“肤喜康”均已对外销售。经驻马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骨喜康”、 “肤喜康”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酌可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明知或者应该预见到是假药,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销售获利的,构成销售假药罪。所谓假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多年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他人使用,为了个人利益,无视国家法律,仍进行销售获利,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