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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收回承包地 村民打伤村主任

  发布时间:2016-03-16 09:28:17


    一村民对村里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不满,争吵中将村主任打伤,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4日11时30分许,湛河区北渡镇某村的张某因村里要收自己承包地,在北渡镇政府院内与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崔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后二人进入一办公室内,张某将崔某甩趴在沙发上,磕住脸部,致崔某牙齿受损,嘴角流血。后张某去医院经诊断为多个牙齿缺失并冠折。经法医鉴定,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共住院21天。依照法律规定,崔某可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6888.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关于本案崔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误工费、陪护费的过高要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6888.8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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