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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当食盐卖 谋利不成终害己

  发布时间:2016-03-15 15:35:48


    濮阳县一女子王某某利欲熏心,欲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贩卖,坑害消费者,害人不成终害己,最终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私自批进工业盐,准备以低价当做食盐进行贩卖,无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濮阳县八公桥镇某村边流动销售散盐时被濮阳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袋装散盐102公斤,后在其家中查获同种盐1432公斤。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此盐为工业盐,且含有砷、铅、汞成分。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盐类是国家专营物品,食盐批发、零售需要许可证。广大群众要提高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要购买不符合规定的食用盐。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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