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长期从事活鸡活鸭的宰杀工作,自2005年至2013年8月间,陈某在光山县宝相寺市场从事鸡鸭宰杀生意时,一直用工业松香熬热后对宰杀的鸭子进行拔毛,然后将其销售给不特定的人食用。工业松香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中,不是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助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3年9月2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作为食品生产的助剂对鸭子拔毛,然后对外销售,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以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三)典型意义
老百姓在购买活鸡活鸭时为图方便,一般将宰杀工作交由摊贩处理,一些黑心摊贩便使用加热后的工业松香褪去鸡鸭毛,虽然处理的看似很干净、很方便、很快捷,但加热后的工业松香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成分,食用了加热的工业松香处理后的鸡鸭更加损害人体健康,所以工业松香也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行业,但有些摊贩依旧利欲熏心、漠视法律,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向来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与法律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决不手软,人民法院应从快、从速、从严地处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