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已经成了我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就此献言献策,呼吁司法机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认为: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尤其是强化司法机构的作用和地位,是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史小红委员认为,我国环境污染首先体现在管理模式单一,法律手段应用不足。其次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命令控制性环境政策,过于注重行政执法而忽视了司法程序,环境立法上的缺陷制约了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除此之外,还有司法本身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权益保护需要。公众使用司法手段的观念没有形成。老百姓的观念上长期认为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发生纠纷后,他们更多的选择是举报、投诉,找政府解决问题,找媒体曝光,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对此,史小红委员建议要从强化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一、完善立法,为环境司法提供法律保障。
1、确立《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立法地位,使其真正成为统领《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等特别法的基本法,理顺各项制度的衔接及调整对象范围,解决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交叉问题。
2、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全面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3、完善刑事立法,强化刑事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司法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作用。
1、建设专门化的审判机构。环境资源权益保护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设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培育符合环境司法保护需求的专业法官群体。
2、实行跨区域的异地管辖模式。要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提级管辖、指定管辖规定,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尤其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或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跨行政区的案件,要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
3、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
4、提升环境司法的主动性。打破“坐堂问案”的被动方式,加强环保法律和公益诉讼的宣传,主动向环境污染者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立环保案件听证立案制度及案前案中案后 “全方位”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
三、强化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
加强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在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中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同时对移送程序法定化,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刑事案件和不依法接受案件移送的机关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保护力度。
1、增强公众的环境诉讼意识,引导矛盾进入诉讼程序。
2、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