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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3-04 10:33:13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以下简称固始农行)办理了一张双币种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李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98295元。一个月后,固始农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收该款,李某一直未还。2013年9月17日,固始农行工作人员谢某、李某某到李某家中催收该款时,李某仅签收了催收通知书,仍未偿还该款。2013年11月份,李某到杭州打工并停用了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因联系不到李某,固始农行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7日两次以公告的形式向李某催收该款未果。2015年11月6日李某近亲属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

【裁判结果】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信用卡以其安全便捷的结算方式,赢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然而,由于使用信用卡人数的增加,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中恶意透支是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对以恶意透支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作了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资金,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职能,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对此类犯罪进行及时、有效、快速裁决,不断彰显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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