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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有毒物 经营者获刑

----关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02-26 10:07:57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家住开封市的关某某通过联系邢某,租赁孟津县朝阳镇某村杨某某的废旧养猪场作为炼油场所。2014年2月,炼油厂开始试生产。2014年4月29日,孟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检查下达拆除通知书,并现场提取废水、废油及渗坑内的残渣送检,检测出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2015年10月30日,关某某到孟津县朝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1月24日,孟津县检察院指控关某某在炼油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孟津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还危害了人类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件的宣判,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以警示,号召全社会提高环保法治意识,不可掉以轻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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