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案件往往“剪不断,理还乱”。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却“不信这个邪”。一组办案数据为证:
从2014年3月,宁陵县法院设立河南首个家事法庭,正式启动专业化家事审判工作至今,共审理家事纠纷案件410余件,调撤率72.2%,服判息诉率98.5%。
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结合当地风土民情,由清一色的女法官,在家一样的审判庭里断案,初步破解了家事案件数量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等难题。”
女法官专审家事案
宁陵县法院统计发现,近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类家事纠纷超过3成,且有不断攀升之势。此类案件进入法院前,易引发家族间冲突,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
王宏伟说,家事纠纷特殊而复杂,人身、财产权益中渗透着情感、伦理,且具有私密性,往往难以举证和认定。如果完全按照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2014年3月,宁陵县法院决定成立家事法庭,专门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家暴遗弃、干涉婚姻自由、侵犯未成年人教育成长权利、家庭成员之间债务等10余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
经民主推荐,宁陵县法院确定4名女法官和1名女书记员组成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她们都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民事审判经验,性格温和、责任心强、善做调解工作。
留守妇女许某怀疑长期在外务工的丈夫感情不忠,便到宁陵县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她一边哭一边诉说心中的苦闷。立案庭的法官将案件交到家事法庭,许某一见清一色的女法官,特别是与其年龄相仿的法官丁晓环时,情绪慢慢稳定下来。
有着10年婚姻案件审判经验的丁晓环因势利导,从夫妻感情谈到孩子教育、父母期望,并认为夫妻二人疏忽了感情联络,建议双方再沟通一下。许某听后说:“在家里听不到这些话,我也不愿意向亲朋好友说。仔细想想也是,他在外打工确实不容易。我还是先撤诉,实在过不下去再考虑离婚。”
审判庭陈设很温馨
记者看到,宁陵县法院家事审判庭采用圆桌式布局,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围坐在一张圆桌前,桌台上的诉讼称谓不再是原告、被告、证人等专业术语,而是打着丈夫、妻子、父母、儿女等家庭成员称谓的座签。审判庭四周墙壁上,悬挂着“家和万事兴”的匾额和法官亲手制作并签名的千纸鹤、风铃等。
协议离婚的王女士想起诉不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前夫,从未到过法院的她,担心法官笑话自己,就怀着试试看的心情走进家事法庭。书记员见她进来,一边给她让座,一边递上一杯热水。与法官一番交谈,消除了王女士心中的疑虑,慢慢说出事情的缘由。法官告诉她:“孩子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你不要有过激的想法。”听着法官温暖的话,看着像家一样的法庭,王女士连声说:“我听法官的、我听法官的。”
实践证明,“拉家常”式调解,处理家事案件效果最好。王宏伟说,宁陵县法院与县妇联、司法局联合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共同调解家事纠纷。
一年前,老赵的儿子打工时不幸身亡,对方赔偿一笔钱。按照法律规定,其中的50万元应归老赵夫妇所有。老赵听说儿媳妇准备改嫁,就找儿媳妇讨要。可儿媳妇认为,两个年幼的孩子今后花钱的地方比老人多,执意不给。老赵夫妇便到法院状告儿媳不当得利。
家事法庭法官陈兰芝接案后,邀请县妇联、老赵所在乡的司法所、村委会等有关负责人,多次到老赵及其儿媳家中“拉家常”。大家从为了孙子成长和儿子安息的角度劝说老赵夫妇,也向其儿媳讲明老人的担心,说得老赵夫妇及儿媳泪流满面。案件妥善化解。
寓情理浓浓亲文化
家事裁判没有简单的你输我赢。宁陵县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对此感受颇深。
进入家事法庭的走廊,映入眼帘的是举案齐眉、家和万事兴、二十四孝等众多警句和以孝、礼、让、德为主题的传统故事,传递出浓浓的“亲文化”。
徐老太起诉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常回家看看”的儿子、儿媳。开庭时,儿子认为母亲没有照顾好留守农村的孙子,儿媳觉得自己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一家人吵得不可开交。
法官把他们领到走廊里,给他们耐心讲解传统故事。慢慢地,儿子意识到父母的养育之恩重如山,儿媳也认同了“婆婆妈妈都是娘”的道理。小两口最终决定,利用在外打工学得的一技之长,在村里干起养殖业,并与父母同住。徐老太听到后,当场抱着儿子儿媳大哭起来。
据介绍,家事审判庭还专门聘请有心理咨询资质和心理疏导特长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审理,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庭中、庭后教育感化。
重调解摒弃一刀切
宁陵县法院专门制定《家事审判工作流程》《家事纠纷诉讼指引》等制度,明确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职责、立案范围、审理流程,积极建立各方面力量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注重发挥“劝、批、谈、教”的调解作用。
王宏伟说:“家事案件不宜简单‘一刀两断式’判决,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此,我们更加注重调解结案,体现在立案、庭前、庭后等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除裁判职能外,家事审判承担着修复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职能。有必要将家事案件从普通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建立不同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家事审判程序,实现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要鼓励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记者 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