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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收费起纠纷 拘留罚款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6-02-24 16:56:1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晚上8点多,被告张某与他人在吉利区大港路一饭店消费,在结账时因餐具收费问题与原告黄某某(店主、女)发生冲突,被告张某抓住原告头发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原告黄某某左眼、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至2015年7月23日出院,花医疗费3090.19元。2015年8月31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作出吉公(大)行罚决字[2015]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后,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吉利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907.1元。被告张某在法院辩称,饭店未公示餐具收费,其和原告因餐具收费问题发生争执,原告也打了被告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其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二)裁判结果

    吉利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某因故与原告黄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将原告殴打致伤,结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已进行处罚的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应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对其进行殴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黄某某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次事件并未造成原告黄某某伤残的后果,原告黄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后,吉利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801.8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亲朋好友相约到饭店消费,席间共叙亲情、友情或谈经营,本是十分轻忪愉快的事。因区区数元的餐具收费发生争执而大打出手,亲朋好友不欢而散,自己受到冶安处罚,又得赔偿损失,实在得不偿失。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大家,遇到纠纷要保持冷静,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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