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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酒驾“顺风车” 酿成事故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6-02-18 11:23:01


    社会公众大多知道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明知酒驾还搭乘车辆的行为所承担哪些风险,很多人还存在理解上的错误。1月12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搭乘酒驾顺风车酿成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12月6日晚,李某与本街上的几个牌友在一酒馆小聚,聚餐结束后,李某准备驾驶电动车回家,正好碰见本村邻居高某打工回来,因为顺路,李某便邀上高某乘车回家。由于饮酒较多,车辆在行驶途中撞到路边大树,翻到路旁的沟里,造成高某受伤,住院花去2万多元。因李某拒绝支付高某的医疗款,高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高某称,因为李某酒驾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应该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李某则认为,自己好心让高某搭便车回家,不慎发生事故,且高某明知道自己喝酒后驾车并没有拒绝搭车,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明知李某大量饮酒仍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过错,与事故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高某、李某各承担30%、70%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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