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馒头更膨大卖相好、口感更松软,商家过量使用“香甜泡打粉”泡打粉,致使馒头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铝物质。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姜某在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活动。
自2013年年初开始,姜某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经营馒头店。在生产馒头过程中,遇到天气寒冷时,姜某就添加一种叫做“香甜泡打粉”字样的添加剂,和面时100斤面粉就搭配150克该“泡打粉”。2015年2月10日15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民警对该店铺刚生产的馒头等物质进行抽样提取并送验。2015年2月13日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从姜某处提取的馒头铝的残留量为270mg,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应≤100m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