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40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法院指定的还款日为止),下余购车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2014年6月3日,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甲、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甲从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总价款242452元,首付车款49780元,下余车款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24个月分期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价款8028元。截止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张某甲已向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49780元和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共七个月的分期应付款项56196元,共付车辆款105946元,下余136476元车辆款未付。截止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时,张某甲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三个月的分期应付款项共24084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张某甲如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应当自逾期之日向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按照日0.67‰计算。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甲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某甲交付车辆后,张某甲将该车辆挂靠在修武县某运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办理了该车辆的入户手续,车牌号为豫HXXXX,截止2015年4月10日,张某甲已拖欠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应付价款24084元,合同剩余总价款为136476元。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甲、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该合同的合法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给张某甲,张某甲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现张某甲支付了首期付款49780元后仅支付7个月的购车款56196元,下余款项不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2015年4月10日,张某甲拖欠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价款24084元,不足全部车款的1/5,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张某甲支付剩余购车款不予以支持。该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张某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日0.67‰计算,没有超过《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但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当期违约金数额计入下期违约本金中进行计算,不予支持,其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日0.67‰分批分期计算。张某甲欠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甲拖欠款项应及时偿还,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张某甲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甲、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本人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