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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上学期间受伤 幼儿园被判赔三万

  发布时间:2016-02-16 16:51:28


    三岁的婷婷(化名)是南阳市内某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园内活动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肱骨外踝骨折。婷婷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日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幼儿园应承担原告70%的赔偿责任,即27368.18元。并赔偿原告婷婷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13年4月28日,三岁的婷婷在参加园方组织的活动时,婷婷不慎摔倒,哇哇大哭。幼儿园老师听到哭声后,急忙将婷婷扶起来,擦干眼泪,并询问婷婷哪里疼,婷婷一直说胳膊疼,随后婷婷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后,婷婷被确诊为右肱骨外踝骨折。后经鉴定,婷婷的伤情属九级伤残。婷婷的父母在得知孩子构成九级伤残后便找到了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但幼儿园方面拒绝了婷婷的父母提出的条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婷婷的父母决定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幼儿园赔偿护理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11万元。

    另查明,据原告婷婷家庭户口本显示,其父母职业为农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婷婷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活动期间摔伤并导致九级伤残属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幼儿园内铺设了地毯,并进行提醒,已经尽到了主要安全义务,应酌情减轻被告承担责任的份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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