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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办婚礼不登记 同居权益难保障

  发布时间:2016-02-16 15:00:34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12月21日在河南省濮阳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6月份原、被告见面时,原告杨某某按照当地风俗给了被告张某某17000元见面礼。之后原告杨某某母亲经媒人手给了被告张某某“倒水钱”1000元。2012年中秋节原告杨某某经媒人手给被告张某某的母亲10000元的“送烧鸡钱”。进行典礼“送好”时,原告杨某某经媒人手给了原告张某某的母亲20000元。后杨某某经媒人手给了被告张某某的母亲15000元,在“会亲家”时又经媒人手给了被告张某某的父亲5000元。原告家中现有被告张某某带去的被子5条、床单5条、四件套2套、方桌1张及4把椅子。现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共计68000元。被告张某某要求原告返还其婚嫁所带物品。

【裁判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婚前被告张某某接收原告杨某某彩礼属于陋习,不为现行法律所肯定。被告张某某婚前共接收原告杨某某彩礼67000元,有媒人张某甲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与原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已同居生活二年有余,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100元。关于原告杨某某诉求的1000元倒水钱,属于礼节性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杨某某家中的个人财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案经调解无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20100元。

    二、被告张某某现在原告杨某某家中的个人财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以取得结婚证为前提,没有依法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上才是合法夫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杨某某和张某某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由于未经登记,即便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在我国广大农村,尚存在大量的只办酒席没有登记领结婚证的“同居”现象,一旦同居关系无法维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提醒广大的青年男女,结婚一定要先登记,结婚证是婚姻的保护伞。

    此案中由于两人属同居关系,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两万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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