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8日19时许,张红伟行至九都路与美术馆街 交叉口东南侧约100米时发现,一名男司机拉着一车水泥板给工地送货,刚把车停到路边解开绳子,两块水泥板就滑了下来,其中一块正好压在司机身上。 张红伟当时就和几名路人一起上前救人,司机获救了,张红伟却发生了意外,他左手的食指和中指的第一节不慎被水泥 板压断。被众人救出后,张红伟被紧急送往医院。
事发当晚,张红伟被送到医院后,货车司机盛保国所服务的企业河南省六建建筑有限公司为其支付了共计5000元的费用。但是,当治疗结束张红伟的家人索要剩余的治疗费时,河南省六建建筑有限公司让他与盛保国联系,但当时盛保国伤势严重,已经有七八万元外债。张红伟家人认为,盛保国既然是往工地运送材料,那么他所服务的企业就应该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企业认为盛保国只是平时为工地运送一些材料,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双方属于运输关系,且当晚盛保国是因违章操作导致悲剧发生的,因此企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张红伟将河南省六建建筑有限公司和盛保国诉至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希望他们赔偿剩余的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十一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关于原告张红伟于2014年1月18日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美术馆街交叉口因救助被告盛保国的行为致伤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保国共同承担,但给付金钱义务由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即由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代为一并给付)。
2、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红伟80000元,若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原告张红伟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盛保国之间其他别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张红伟自愿承担。
三、典型意义
此案弘扬和倡导了见义勇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讲,张红伟救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社会上的正能量, 不能让无私帮助别人的人寒了心。为了弘扬这种精神,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在调解结果中,力求保证张红伟的利益,积极争取赔偿款,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消除群众对见义勇为受伤后赔偿问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