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5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5个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鼓楼区法院决定将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655。
1.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仲义
组织机构代码:17066114-3
原告朱恒起诉被告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作出(2009)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每月支付原告朱恒工资875.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恒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高峰
身份证号:4102051965****1015。
家庭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
原告杨美华、马军、马永起诉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峰支付原告杨美华、马军、马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高峰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高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美华、马军、马永申请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陈学森。
身份证号:4102241970****2010
家庭地址:开封县罗王乡孙寨村
被执行人: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森
组织机构代码:73247506-0。
原告刘红岩起诉陈学森、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学森偿还原告刘红岩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学森、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红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书岭
组织机构代码:73246005-3
被执行人: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威
组织机构代码:57247355-9
原告张松甫起诉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松甫工程款117632.54元及利息,被告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松甫申请强制执行。
5.被执行人:李建峰
身份证号:4102241975****0018
家庭地址:开封县城关镇人民街
原告武文龙起诉被告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建峰归还武文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建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武文龙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