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烟草批发、零售及运输许可证,私自购进各种品牌卷烟达30万余元,并予以销售,牟取暴利,虽然是真烟,也要受到刑罚处罚。12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7—1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襄阳市商户王某等人处非法购进大量玉溪、黄鹤楼等牌卷烟(真烟),共计价值300253.5元,并在南阳城区及周边销售,牟取暴利,共销售香烟价值108376.5元。2015年1月8日,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将郭某某查获。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亲属预缴部分罚金,可以酌定对郭某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