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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法网难逃 无良老板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30 10:55:09


    2013年3月,被告人仝某某在安阳市红旗路开了一家火锅店,同年6月至10月期间,先后无故拖欠2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由于经营不善,2013年10月份,仝某某的火锅店关门,他将店铺转让给他人,自己则逃往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员工联系不上其本人。无奈之下,员工找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2013年10月25日,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仝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其家门口,但仝某某一直未支付员工工资。2015年3月,仝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仝某某的家属退缴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北关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仝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北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仝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仝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恶意欠薪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让恶意欠薪者付出代价,不仅使民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平得以实现,同时也能引起欠薪者的足够重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恶意欠薪行为非但躲避不了债务,还很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从而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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