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既没驾驶证,又过量饮酒,结果在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不但造成人受伤车损坏,而且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11月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2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刘白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段某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同年2月25日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1月28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