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要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感受证据材料,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近三年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开展调研,分析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缺失的直接原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2013年至2015年11月,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17件,所有案件都涉及到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只有26件,占总数的4%;涉及鉴定人的案件有425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为0件;被告人请律师辩护的案件有369件,占总数的59.8%,其中有166件为法律援助案件,占总数的26.9%;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239件,占总数的38.7%。
二、直接言词原则缺失的原因分析
1.证人出庭率低。课题组对近三年证人未出庭的591件刑事案件进行梳理,从法官和证人两个方面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法官方面。对该院近三年办理过刑事案件的11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担心证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增加案件审理难度的有5人,占45.5%;认为书面证言与当庭作证没有实质区别的有7人,占63.6%;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延长庭审时间,降低庭审效率的有9人,占81.8%;认为证人不愿意出庭,思想工作不好做的有11人,占100%。证人方面。抽取89个案件进行调研,得出几种证人拒绝出庭的心理,其中出于自私心,怕耽误时间浪费金钱的有75人,占84.3%;出于畏惧感,害怕受到报复的有70人,占78.7%;出于庇护心,因与犯罪分子有朋友或乡邻等关系不愿出庭的有48人,占53.9%;出于羞耻感,因为目睹有伤风化的行为羞于启齿的有18人,占20.2%;出于抵触感,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的有16人,占17.9%;出于其他原因的有10人,占11.2%。
2.鉴定人出庭率低。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基础上自由裁量。近三年,该院刑事案件有425件涉及鉴定人,但都没有出庭,其中有23件当事人或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该院最终都认定了鉴定意见,驳回异议,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课题组选取该院刑事案件常用的22家鉴定机构的35个鉴定人进行问卷调查,表示如果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一定会到庭的有35人,占100%;认为鉴定报告内容充分,不需要出庭的有32人,占91.4%;认为出庭应该有经济补偿的有29人,占82.8%;担心出庭质证时可能无法清晰表述的有21人,占60%;担心出庭作证会受到人身报复的有19人,占54.2%。
3.法庭调查功能弱化。目前的法庭调查程序工作中心是围绕讯问被告人而展开的,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作为法庭调查的前置程序,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向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的权利,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遭受漠视。
4.庭审中律师辩护率低,有效辩护程度不高。近三年617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请律师辩护的案件有369件,占总数的59.8%,其中有166件为法律援助案件,占总数的26.9%。援助律师往往只是疲于应付,没有发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应有作用。
三、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的建议
1.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证人、鉴定人传唤规则,主要包括出庭的提出、必要性的审查以及通知出庭等环节。确立证人、鉴定人宣誓规则,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前当庭宣誓如实作证,宣誓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激发证人的良知、增强鉴定人的职业责任感。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机制,要将保护范围扩大至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时间应该扩及诉前、诉中、诉后。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执行措施。
2.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必要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交叉询问,真正发挥交叉询问的作用。明确交叉询问权利化,保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充分享有对其不利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权。增强交叉询问的抗辩性。要区分控诉方证人和辩护方证人,将庭审调查分为控方举证和证人作证以及辩方举证和证人作证两个阶段,对证人作证采用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进行。在完善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弱化职权询问,既要限制法官干涉交叉询问的权利,又要把握好职权询问的度。
3.完善辩护制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享有沉默权,让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回答,防止侦查人员对口供过分倚重的倾向。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强化有效辩护,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及奖惩制度。
4.改革法院审判模式,强化审判法官的作用。审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不得仅通过文书卷宗材料定案,防止庭前预断,改变庭后阅卷定夺,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每一宗案件判决的作出,都应由亲自参与法庭调查审理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来完成,任何没有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人都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判。使司法独立真正体现在法官独立之上,真正做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课题组成员:赵彦景 曹青次 卓德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2-24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