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拒执老赖为躲债远逃千里之外,妄想一走了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老赖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追悔莫及。2015年12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之子王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因王明死亡赔偿金分配一事与李桂、王强、王苗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以(2012)太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付给李桂、王强、王苗款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李桂、王强、王苗遂申请太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远逃外地,杳无音讯,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5月,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19日,王某在新疆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