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从其老乡张某乙手中转接了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7#厂房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于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正公司”)一直未对工程予以验收,因此张某某只收到了部分工程款。由于张某某担心强正公司对其工程不予认可,其发给工人的工资都会变成自己的亏损。于是张某某想到让工人直接向强正公司施加压力,从而让强正公司将其拖欠的工程款直接作为工人工资发给工人。于是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丙在强正公司领取三百多万后,便离开了工地,并且更换了电话号码。案发时,张某某分别拖欠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7位农民工工资47.8万余元。
淇县人民法院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强正公司与农民工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强正公司未支付项目工程尾款,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后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能以强正公司未支付尾款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张某某曾领取了1800000元,因此其具有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但是却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张某某离开工地并且更换号码的行为属于逃逸,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关系到基层民众生活、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话题,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特地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者,法院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严惩,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将坚决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