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少懵懂,经别人挑唆,纠集一群青年以饭内吃出异物、占座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家住淇县的张某某依法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人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刑罚。
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到刚开业的淇县铁西“亚某某瓦罐面美食城”吃饭,将要吃完饭时,以菜中发现苍蝇为由,拒绝支付饭费100多元。事隔2日,张某某等人再次到“亚某某瓦罐面美食城”吃饭,以上菜慢和在菜中发现苍蝇为由,张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杜某某、冯某某、邵某某等多人到饭店摔啤酒瓶,起哄闹事,并向饭店老板,索要两万元钱。拒绝支付饭费200多元,并导致周围多名正在就餐的顾客不能正常就餐,饭费损失1000多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冯某某、邵某某三人各开一辆汽车堵住该饭店的门,堵门长达两三个小时,严重影响该饭店的正常营业。2014年6月6日,张某某等人带领二十余人到亚某某饭店,指使一人或二人占一张饭桌吃饭,致使其他客人无座位就餐,严重影响了饭店的正常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