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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无碘盐 害人害己法来判

  发布时间:2015-12-18 14:39:23


    2014年春,被告人汪某在嵩县城关镇水源街自家经营的红城饭店门口,以8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散装盐一袋,共计100公斤,用于饭店加工食品。2015年3月20日,嵩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饭店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扣了剩余的17.225公斤盐。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盐品中未检出碘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盐业案件勘验笔录、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检测报告、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嵩县法院在2015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购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汪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汪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显现出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然而,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的行为,赚昧心钱。人民法院要始终努力履行职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出重手、下重拳,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弘扬社会正气。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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