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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殴打同学致伤住院 被告父母依法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18 10:38:43


    同学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但三名学生却因琐事矛盾殴打同班同学,造成被殴打者受伤住院长达92天。12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共计赔偿原告刘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课时辅导费等共计34273.9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原告刘林与被告岳凯、陈浩、张龙四人均为开封市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15年1月13日中午,因原告刘林与被告岳凯发生矛盾,后在鼓楼区一胡同内,原告刘林被岳凯、陈浩、张龙3人殴打。刘林于当天入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唇开放性外伤、腰部外伤、左肩外伤。2015年4月15日出院,共计住院92天,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费用计39058.94元。公安局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被告分别进行了处罚。后原告刘林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三名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课时辅导费等共计39058.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将原告打伤,有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为据,对原告所受损害后果三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563.94元、护理费888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2760元、交通费1500元,法院依法参照其住院天数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课时辅导费7950元,因原告即将面临升学考试,其产生该费用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伤情鉴定辅助费805元,无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因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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