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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欠债人 维权不当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17 16:13:2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采取了不当的维权措施,很可能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山西省洪洞县的祁某甲、祁某乙,为讨要工钱来到河南商丘市,一怒之下在高速路上把欠债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两小时,致欠债人多处轻微伤。12月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驾驶苏AX9X4号轿车和刘某甲、刘某乙四人从山西省洪洞县到河南省商丘市找曾某某索要6.66万元工程款。来到商丘并见到曾某某后,曾某某提议找他的工程合伙人即被害人张某某商量此事。当天22时许,祁某甲、祁某乙在曾某某的带领下见张某某,因话不投机,祁某甲、祁某乙与曾某某、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祁某乙用催泪瓦斯喷射张某某脸部。随后祁某甲、祁某乙将张某某拉到苏AX9X4轿车上,用腰带捆绑张某某,由祁某乙开车驶入连霍高速。期间,祁某甲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曾某某与祁某甲多次联系,询问其所在位置并商量归还工程欠款。2015年2月17日0时30分许,在祁某乙的账户收到6.5万元的转账后,祁某甲等人在连霍高速中牟服务区将张某某放回。2015年2月20日,张某某报警,经鉴定,张某某头枕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右上肢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祁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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