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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狗咬伤 饲养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17 15:57:06


    一个六岁的孩子到邻居家找小朋友玩耍,却不料被邻居家养的狗咬伤,引发了一场近邻间的纠纷。12月10日,狗的主人张某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小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610.80元。

    小尹与段某系近邻。2015年4月26日下午,小尹到段某家玩耍时被段某饲养的狗咬伤右手手背。后小尹之母找段某交涉,段某的妻子仅愿意赔偿400元。小尹在当地卫生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323.80元,交通费136元。经村委及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小尹将段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生活费、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该对所养动物认真管束,因看管不善致使饲养的狗将小尹手背咬伤,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小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日常活动应在监护人的照看下进行,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原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承担10%为宜。小尹被狗咬伤后共花医疗费1323.80元,交通费136元,护理费330,共计1789.80元,减去其监护人承担的10%,段某应赔偿1610.80元。因小尹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对其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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