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女儿、女婿不尽赡养义务,年迈父母愤而将其告到法院。2015年12月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令女儿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200元。
年逾六旬的李大兴和王梅夫妇,膝下共育有七个子女,均已成家另过。随着年龄增长,李大兴和王梅夫妇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状态。在此情况下,其六个子女均能做到赡养父母,唯独次女李玉玲不尽赡养义务。李大兴和王梅无奈之下,只好将女儿李玉玲及女婿赵晓峰一并告到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对此,被告李玉玲、赵晓峰则辩称:赡养父母应当由七个子女分担,女婿赵晓峰不是赡养义务人,不应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玉玲作为原告李大兴、王梅的女儿,有义务赡养二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李玉玲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共有7子女,被告李玉玲每年应承担二原告赡养费七分之一的份额,因此,被告李玉玲每月应支付原告李大兴、王梅赡养费200元。关于被告赵晓峰的责任问题,因赵晓峰不是二原告的赡养义务人,二原告要求赵晓峰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