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除了吃的,也就是锅碗瓢盆之类,谁知这些东西也被盗贼惦记上。趁夜高天黑,四个男子把手伸进了学校食堂偷窃,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审结了此案,四男子获刑。
2015年3月11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张某、翟某甲与翟某乙驾驶车牌号为豫D46292的套牌红色昌河面包车,携带缆剪、压剪等工具到达洛阳市伊滨区,翻墙进入洛阳市商贸学院餐厅内,盗窃液化气罐2个、不锈钢盆4个、白瓷菜盆40个、白瓷汤盆5个、白酒、鸡蛋等物。同年3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张某、翟某甲、王某四人驾驶上述套牌车辆返回洛阳市商贸学院,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洛阳市商贸学院餐厅内奥克斯牌空调内室机2台。经鉴定,涉案奥克斯牌空调室内机2台价值人民币5510元,其他财务价值人民币835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作案所驾驶的豫D46292的套牌红色昌河面包车系被告人张某花费3700元从王新处购买。被盗的奥克斯牌空调室内机1台、液化气罐1个、不锈钢盆4个、白瓷菜盆22个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淑莲。
洛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翟某甲、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