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通许县某村民周某某承包了通许县农林局在通许县邸阁林场和王景阳林场的某建设工程,周某某为了提前取得工程履约保证金伪造了通许县农林局的公章,2015年4月10日在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用加盖了伪造的通许县农林局公章的工程验收证书,从通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履约保证金4万元(现已退还)。案发后,2015年7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