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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08:45:55


    12月16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落实新型合议庭改革,实行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以来,孙同占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四起案件。

    家住永城市的王某(男)与赵某(女)因婚后感情不和,王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返还彩礼钱60000元,购房款10000元。2012年1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春节后,经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2013年9月,原告到被告家定结婚日子,双方约定,不买婚房,由王某父母给王某100000元购房款,再给女方50000元彩礼款,由媒人经手,将存有150000元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被告,同年9月15日15时,由原告王某将该150000元转账到被告赵某在永城市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2013年9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结婚房子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7月,双方因为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第一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100000元。

    被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中院。

    商丘中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孙同占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在审判长孙同占的主持下,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查清事实,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被告赵某同意离婚,愿意将部分钱款退还给王某,王某同意将赵某个人购买的嫁妆返还。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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