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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少女购买金戒指 父母是否有权为其退款

  发布时间:2015-12-16 15:08:13


    2015年12月14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案件,当天到场的旁听人员大多数都是十六七岁的学生,原来此案是和她们的同学小周有关。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小周度过了她十六周岁的生日。6月份学校放暑假,为了节省家中开支,她选择去一家快餐店当临时工。9月份小周将要开学,老板发了她两个半月的薪水,第一次拿到靠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小周即激动又开心。

    开学之后,小周去珠宝店购买了一枚金戒指,可其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于是带领小周去珠宝店退货,奈何老板拒绝了小周父母要求退货的行为。小周父母便把珠宝店告到了沈丘县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老板李某退还购买金戒指的钱款。

    沈丘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周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而且购买戒指的钱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小周的父母要求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小周作为一名学生,即使是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报酬,一些大额的消费还是要和父母协商,这无关法律,关乎彼此的尊重。经调解小周的父母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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