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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5-12-16 11:05:09


【基本案情】

    余秀梅于2004年8月30日与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鸽)签订《三色鸽乳业乡镇加盟合同书》,成为其加盟商,在邓州市穰东镇开办三色鸽专营店,销售三色鸽产品,双方每三年续签一次合同。2012年10月,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允许他人又在穰东镇双庙街开办一家三色鸽加盟店。余秀梅认为侵犯了其权益,予以反对。2013年7月,余秀梅找三色鸽乳业续签加盟合同时,三色鸽要求余秀梅接管2012年10月新开店铺,双方对于接管细节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10月11日,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对余秀梅下发通知,要求其10月12日前完善合同续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总加盟资格,三色鸽乳业有权在该区域重新招商。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续签合同,三色鸽停止向余秀梅供货。2014年1月24日,余秀梅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三色鸽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供货,并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三色鸽乳业乡镇加盟合同书》第五项第七条:“乙方(原告)所辖区域如不能按甲方(被告)要求及时开发,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对该区域空白市场的开发工作,谁开发谁受益。在此期间如乙方仍不配合,甲方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区域内人口数量、经济情况、市场的需求等,要求原告增设经营网点,原告如不同意,被告可自行决定发展新的经营网点。被告系食品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系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在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发展分销商属于其自主经营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予以配合,因原告对于被告新设店铺的经营予以阻挠,且不同意接管被告新设店铺,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合同,此责任不能归于被告。被告依据《三色鸽乳业乡镇加盟合同书》第五项第七条之规定,取消原告加盟资格,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原告在被告处缴纳的加盟费、保证金等,被告表示同意退还,原告持条据去被告处退回即可。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341号判决书,驳回原告余秀梅的诉讼请求。余秀梅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一种前景广阔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国内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还相对欠缺,首先是公众普遍缺乏特许经营知识,其次是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编写本案例,希望能为正确界定特许经营中的法律关系,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特许经营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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