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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邻居两次放火 获刑四年悔恨当初

  发布时间:2015-12-16 09:25:33


    只因怀疑邻居点了自家柴火垛与举报亡妻未火化,竟接连两次到邻居家放火,造成私人财产重大损失。12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旗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旗因怀疑同村村民邢某乙点其家的柴火垛而怀恨在心,于2014年12月30日晚八时许,溜到邢某乙家,用打火机将其堂屋西间窗户下桌子上的衣服点燃后逃跑。经鉴定,邢某乙家房顶、门窗被烧毁,损失金额共计10700元;被告人张某旗因怀疑张某丁向乡政府举报其妻子去世后没有火化而怀恨在心,2015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旗溜到张某戊的儿子家,挖洞进入房间内将其房屋点燃后逃跑,经鉴定,房屋屋顶损失金额为7875元。

    被告人张某旗在庭审中供述:我怀疑邢某乙点着了俺家的柴火垛,心里很生气。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我看庄里街上无人便溜到邢某乙家,用电灯照见邢某乙家堂屋西间窗户下桌子上有衣服,就将手伸进窗户里用打火机点燃衣服,看着火着起来后就跑回家了;我妻子去世后土葬了,没火化,后来乡政府找到我要罚款。我怀疑这事是张某戊举报的,心里就恼,2015年1月13日晚,我挖洞进入张某戊的儿子家,将房屋点燃后跑回家了。两次放火我只想出出心头的恶气,没想到触犯了法律。都怪我心胸獈窄,无端猜疑,现在后悔也晚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旗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旗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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