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常理已被很多人熟知。然而,被告人孟某某却偏偏违反这一常理,醉酒后驾车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剐蹭被交警逮个正着,结果害人害己,后悔不已。11月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豫N***小型汽车沿夏邑县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中向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豫N***小型汽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赶到对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33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孟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2000元,刘某某对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