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鱼之后人却“消失”了,近10万元的买鱼款也一直未付,小赵、小王等五人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近日,小赵、小王等人终于拿到拖欠已久的辛苦钱。
2013年,李某分别从小赵、小王等人的鱼塘拉走近10万元的成鱼,一直未付鱼款。后经小赵他们多次催要,李某还是不还。无奈小赵、小王等五人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归还欠款,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小赵他们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到这几个案件之后,立即着手查询李某的财产。经过多方奔走,终于查明李某和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个鱼塘。2014年5月,李某与孙某离婚。
今年7月的一天,金水区法院执行法官带着专业捕捞队来到李某与孙某经营的鱼塘附近,准备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可是执行法官还没开始执行,李某的前妻孙某就赶来阻拦,孙某称双方已离婚,鱼塘和李某没有任何关系。随后,孙某亲戚等人先后赶到现场阻拦执行,一直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下午1点,期间执行法官不厌其烦的一遍又一遍地对阻拦者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可依然无济于事,孙某的亲戚一直与法官们僵持着。为避免出现意外,强制执行不得不暂停。法官表示,择日继续执行。
10月底,金水法院执行法官带着专业捕捞队再次来到了鱼塘进行强制执行。一到现场,孙某又要阻拦,经劝说无效,执行法官只好将其带回法院。现场的执行干警立即组织捕捞队下网捞鱼,捕捞队一共捕捞了11000斤成鱼,现场卖给提前找好的买家,小赵等五人终于拿到了执行款。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的借款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3月,李某与孙某离婚发生在2014年5月。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对借款是知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离婚协议中,虽然有“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务,则在谁名下由谁承担”的约定,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都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义务。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