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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11 15:44:25


   被告人王某既没驾驶证又没车,醉酒后不听他人劝阻,擅自驾驶借来的轿车上路行驶,结果为图一时之快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11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5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后,不听劝阻,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执意驾驶借来的豫A***号轿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夏邑某镇一村庄途中,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豫A***号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到找到损坏车辆所有人到事故现场,双方协商未果,车辆所有人即报警,王某随事故处理民警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说明情况。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车辆损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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