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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院院长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5-12-11 10:56:03



    2015年12月1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院长邢宝书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郭某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郭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工地承包水电安装工程,召集张云海等15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郭某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了593600元工程款,将17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211450元。民权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郭某下达了支付令,但被告郭某受到支付令后仍未支付。2015年6月6日,民权县保障监察大队将此案移送至民权县公安局,民权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24日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之父至民权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将所欠工资结清,被告人郭某于2015年7月14日投案自首。民权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案适值河南省开展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为体现农民工讨薪“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快三优先原则,向社会展示民权法院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保护农民工兄弟合法权益的决心,该院长邢宝书同志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此案。同时,为接受群众监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实现了阳光司法,在审理此案时,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农民工代表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进行了详述,并将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诚恳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忏悔,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且在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如数支付,合议庭对被告人郭某当庭宣判作: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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