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申某、牛某犯妨害作证罪、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公开宣判。西工区法院在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案的宣判进行解读。大河报、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中新网等媒体与会。
被告人申某是个医生,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获取较大的财产利益,2013年4月份,被告人申某通过被告人牛某与其表姐即被告人李某取得联系,让李某将申某的100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后再转账给申某,李某表示同意。2013年4月13日,申某、牛某二人乘坐火车前往上海找到李某,将现金100万元交予李某,李某于2013年4月20日将该款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给申某,三人伪造了申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的虚假债务。2013年7月份,申某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3月份,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申某、刘某离婚并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书送达后,申某和刘某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申某上诉理由之一为其借李某的100万元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同时,申某因不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通过牛某指使李某以申某、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2014年7月15日,李某委托律师以申某和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二人共同偿还其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25日,刘某以申某虚构债务骗其钱财为由报案。2015年1月8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牛某为达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提起虚假诉讼,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不法目的后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牛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牛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布会上,该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就什么是虚假诉讼,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为何构成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