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自驾游旅客越来越多,停车位与停车需求之间出现紧张关系。因此,大多数旅游景点附近居民设置专用停车位,让旅客有偿消费,旅客们可以放心地进行游玩,不用担心车辆安全问题。然而,最近某游客反映,在自己驱车到某市郊区公园进行游玩时,遇到几位热情的大妈给其指引到公园旁设置的公共停车位停车。在其游玩后开车时,热情大妈以每辆车10元的价格向他们收取停车费,这种现象是否合理?
评析:
当前,自驾游成为一种消费时尚。景区旁特定停车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因此,景区附近居民提供停车位,并适当收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停车市场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案例中,热情大妈收费是否合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收费主体资格。在实践中,通常是景区管理部门对特定车位停车费进行征收。关于景区旁热情大妈收受停车费是否具备资格,应该看其是否受到上述机构的授权,并且按照所受权限对特定停车位进行征收。如果,具备授权并且在付费场地进行收费应该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如果热情大妈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而且利用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属于违规行为。
二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意思表达一致,双方受所签订的合同约束,按照合同获得权利并履行义务。关于在公共停车位上停车,一般人认为是免费行为,如果景区附近村民能够对公共停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并且付出劳动,在有停车需求情况下,双方就车辆看管和安全保障达成的协议是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停车者误解看车者行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没有特殊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三是是否存在欺诈。因为,景区旁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景区旁村民,趁机对停车需求方进行非正常收费行为,停车者往往为了顺利履行,违心的支付不必要的开支,或支出高于平时收费数倍的费用,这种合同明显包含欺诈因素,属于无效合同。收受停车费方应该返还停车者所支付的费用。
总之,当下,公共场所中部分消费资源的有限性,为部分人提供可乘之机,给他人的消费中注水,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而且导致部分消费市场的稳定性。因此,对于该类现象,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有效监管,打击不法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提供合理的公共消费资源,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