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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刑诉中直接言词原则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12-09 09:28:24


    近年来,因非法取证、违法办案导致的冤假错案屡见报端。一时间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法院,在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涉法信访现象,引发更多的不安定因素。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基本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事诉讼贯彻这一原则还存在重重障碍。

    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重新审视和完善刑诉中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堡垒作用。

    刑事诉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之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判、审分离情况存在。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作为裁判者,必须亲自、全程参与审判活动,强调的是审理和判决的承接性、一致性。我国现行审委会制度及文书审批制度造成判、审分离,法官的亲历性遭到严重破坏。

    2.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还是证人、鉴定人本身,都已经对这种不出庭状态习以为常。

    3.法庭调查功能弱化,忽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目前的法庭调查程序工作中心是围绕讯问被告人而展开的,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作为法庭调查程序的前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向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的权利,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遭受漠视。

    4.庭审中律师辩护率低,有效辩护程度不高。我国目前控辩不平等的司法体制,使得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真正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是少数,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得不到律师的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往往只是疲于应付,没有发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应有作用。

    直接言词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几点建议

    1.改革法院审判模式,强化审判法官的作用。审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每一宗案件判决的做出,都应由亲自参与法庭调查审理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来完成。改革法院内部审批制度,改变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具体个案的做法,使司法独立真正体现在法官独立之上,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证人、鉴定人传唤规则,主要包括出庭的提出、必要性的审查以及通知出庭等环节。确立证人、鉴定人宣誓规则,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前当庭宣誓如实作证,激发证人的良知、增强鉴定人的职业责任感。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机制,要将保护范围扩大至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时间应该扩及诉前、诉中、诉后。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执行措施。

    3.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必要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交叉询问,真正发挥交叉询问的作用。明确交叉询问权利化,保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充分享有对其不利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权。将庭审调查分为控方举证和证人作证以及辩方举证和证人作证两个阶段,对证人作证采用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进行。扩大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弱化职权询问,既要限制法官干涉交叉询问的权利,又要把握职权好询问的度。

    4.完善辩护制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享有沉默权,让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回答,防止侦查人员对口供过分倚重的倾向。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强化有效辩护,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及奖惩制度。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2-6 6版 赵彦景 卓德虎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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