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对邹碧华的集体致敬,使素有纷争的法律界有了一次不同寻常的和解,也使社会公众重拾对司法的信任,对未来法治的信仰。笔者以邹碧华精神为基石,分析“邹碧华精神”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探究法官的个体职业素养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提出以法官职业素养的生成而培养法官职业的公信力,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邹碧华精神与司法公信力
权力可以赋予威严,但却无法给予人们信任和尊重。“燃灯者”邹碧华的突然辞世,留给法官“法官当如邹碧华”的追思,留给律师“一人逝去众人哀,不惟哀斯人之早逝,亦哀法治之多艰”的感慨。无论法官、律师,还是普通群众,每一个怀念邹碧华的人,每一份怀念邹碧华的哀思,都源于那种发自内愉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不会来源于邹碧华手中的权力,也不是来源于他法学博士生导师的背景,或许,这种信任和尊重本身就是邹碧华精神。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始终做到心中有党,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习他践行宗旨、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始终做到心中有民,公正无私,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学习他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始终做到心中有责,敢啃硬骨头,乐于作奉献,认真履行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学习他清正廉洁、崇法尚德的道德情操,始终做到心中有戒,守纪律讲规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学习的对象正是“邹碧华精神”的精髓。
法治不易,改革唯艰。法律职业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特别是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今天,大量社会矛盾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等都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任务、新的挑战。但是,多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败诉的当事人,很少有人会从事实和法律上找原因,而基本上都或多或少地将原因归结为法院,归结为法官贪污受贿而偏向对方。当事人的信访材料,都会将办案法官,甚至接待过他的庭长、院长都列为举报对象。司法公信力不高,又会造成法律职业的社会形象经常被污名化,而法律职业形象的贬损,又进一步恶化了司法公信力,二者陷入恶性循环的尴尬境地。邹碧华精神的难能可贵,恰恰反映出法律职业形象的低下,也恰恰反衬出现实中法官的职业素质还有待提升。诚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也曾分析称,产生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确实也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然而,法律职业者与普通群众对邹碧华的共同追思,却表现出了少见的一致与和谐。这种一致与和谐体现的正是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职业的公信力对司法公信力的正面影响。
邹碧华法官的精神,吻合了人们对于成熟法治里一个职业法律人纯粹品格的企盼,他们对邹碧华的致敬也是对自己心中法治的重新确信。在网上网下哀思如潮,纪念文字喷涌而出,追忆怀念连绵不绝时,我们看到一名法官的力量虽有穷尽之时,但滴水相融可汇成江河,“燃灯者”邹碧华如灯塔般在前,追思的同时,每一个法官,每一个法律人,理当承继前者信念,在司改、法治路上砥砺前行。新常态下,人民法院要有担当,人民法官更要有作为。法官只有为社会输送公平与正义、和谐与道德,才会重拾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国法治未来的真诚信仰。这也正是邹碧华精神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巨大作用的生动写照。邹碧华作为法治的前行者,笃志革新、高山景行,即已点亮法治的希望之灯,我们又怎能仅仅满足于停留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二、法官职业素养影响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资生产条件下和思想观念为根本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小我的念头、行动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公信力本身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同时它还蕴含着信任和信用这两个本质内涵。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在该法律制度下的法官实行其审讯职责的决定信念与信赖的水平。人民群众来法院打官司,首先接触的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其次接受的才是法院的裁判。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主办法官的形象气质、言谈举止、知识阅历等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任与否,进而影响到他对裁判结果的认可程序。
(一)法官司法能力低下影响司法公信力
法官职业素质包括其业务素质和品格素质,前者指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等法学素养,后者指法官的道德品质。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重点与难点在于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养参差不齐,既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亦有非法学专业其他系统抽调的人员,法学素养的高低,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区别很大,常常导致基层法院于高层法院判决大相庭径,法学素养不够也会大大影响法务工作者在民众中的形象,消弱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不够,制作的裁判文书错漏多、法律适用不准确、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不透彻不充分。这些与群众心目中精通法律、学识渊博的法官形象不相符,当然也容易产生对判决结果的不信任。邹碧华法官兼学者与法官与一身,其自身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而不是凭借行政等级和权力来判案,自然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信任。
(二)法官的职业操守与外在形象失范影响司法公信力
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彻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如果说深厚的法学素养是法官的“术”,那么法官的职业操守与外在形象可谓之“道”。道是立身之本,术与道合才能相得益彰。法官的职业操守失范一方面表现在工作缺乏责任心、敷衍了事、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表现在司法礼仪缺失,业余生活过于随意,影响法律的庄严。近些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出现的“上海法官组团嫖娼事件”、“湖北法官开房门”,淇县法院“王玉柱接受当事人吃请娱乐事件”,都无情地伤害了法官的职业操守,严重损害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形象,很大程度地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贬损。
在民众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法官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司法的形象。现实中,有的法官接待当事人言语生硬、态度粗暴,当事人言语不当时,不是以法官的身份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息怒气,而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有的法官不听律师意见,随意打断律师讲话,甚至在法庭上和律师争辩;有的法官庭审着便装,随意性大,使法律神圣庄严的印象在当事人心中大打折扣;有的法官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出入娱乐场所甚至涉及色情服务。上述现象虽然是个别法官的行为,但也会产生“晕轮效应”,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击穿司法公信力。
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才能,是法官运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官应具备良心、良知、良能和良行,只有高尚德行的法官才能更准确的理解法律的精髓,更加正确、正当的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尤其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上,法官的德行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让普通民众对法官的专业素质高低作出评价似乎有难度,但让他们对法官的德行进行评价更容易,普通大众更容易从法官的德行评价上得出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
“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是邹碧华母亲的叮嘱,也是邹碧华一生的追求,一辈子的坚守。笔者接触法律以来,一直在思索法律的“内核”,探求法律外表之下那种令人景仰的精神,多年以来,我把她归结为“良心”。我一直认为,“良心”是法律活的灵魂,是法律值得人们尊敬的气质,是人类尊崇法律的动因。从邹碧华身上,我坚信“良心”是法官应具有品格,这也是邹碧华能深深打动我们原因之一。“良心”这一道德因素在邹碧华的职业生涯中内存于心、外化于行,也正是因为有“良心”,他才能被人们敬仰和信任。
(三)司法不为民影响司法公信力
法官机械司法、冷漠办案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阻碍。部分法官盲目推崇西方“司法独立”,照抄照搬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一味强调坐堂问案、消极裁判、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不断引发信访问题。如果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恪守中立性与被动性无可厚非,但当下法院已处于解决纠纷、调处矛盾的第一线,如果仍然固守中立与被动,片面强调坐堂问案,害怕主动调查取证妨碍司法公正,害怕接触当事人影响司法中立,不顾百姓感受,对百姓的苦衷与隐情无动于衷,那司法在百姓眼中就会成为一项“冷漠的专业”。毕竟,农村司法的价值目标仅仅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实现法律正义。换言之,老百姓不仅仅是为了体验程序正义,更重要的是追求实实在在的、具体的公正。
调解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也有人认为是调解结案消弱了司法公信力,实则不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在不断变迁,国家治理也从“行政性”到“契约性”转变。恰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种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在这之前,社会纠纷形式比较单一,在原始的法律里,只以唯一的一种形式出现,亦即基于违法行为的请求权。“契约诉讼”导致“诉讼爆炸”,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庭审理,对于案多人少的法院来说,显然不太现实,调解是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从法文化的角度来考察,在儒家思想的光照下,中国历来主张以柔性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争端。无论国家机构,还是乡间耄耋,均偏爱于通过“两不相害”的调解方式来解决各种层面的纷争。
但是由于许多案件调解的依据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情”与“理”,未能落实于请求权基础上的构成要件的涵摄,容易流于空泛。加上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和多元化,如果法官机械司法、冷漠办案,案件当事人很可能质疑法院,从而在诉讼体制外寻求救济机会,并沿着国家权力拾级而上,逐渐演变为信访流,当“信访不信法”成为普遍观念,司法公信力便荡然无存。如果法官在调解时使当事人从司法的旁观者变成司法参与者,使他们了解司法、信任司法,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感受到法官所付出的努力,即使调解不成功,也能让当事人易于接受裁判的结果。
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体会他人的情绪,理解他人的感受,这是邹碧华的同理心。邹碧华曾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法官说过:“我们一定要将心比心,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人格、对情感的尊重,这才是法律真正强大的力量。”以司法为民作为工作原则,自然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
三、以法官个体职业素养的生成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千多年前,《诗经•大雅•文王》中就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一“刚健日新”的思想,代表了我国文化的基本精神,早已成为激励我们民族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思想源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党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全的共同参与,也需要法官勇于担当,有所作为。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个体的职业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坚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理念
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的规定,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只有坚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才能热爱和信仰法律,才会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究,才能不为外界干扰,不为私欲和利益所动,不把法律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法官不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理念,何谈司法公正?法律又怎会被信仰?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法官的信仰,就更不可能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精神,从而也不可能为公众所信仰、信任,更不可能对之有信心,因而也难以取得实效。
(二)善于学习,提高司法能力
法院的判决若不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接受,则意味着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这一认识的出现必将影响公众对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司法能力的高低与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息息相关。哈贝马斯指出:“凡是根据合法程序而获得法律效力的,就被当做法律——而且,尽管法律上存在着废止的可能性,它暂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充分说明这种法律规则的意义,只有同时诉诸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或事实的有效性,即得到接受;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合法性规范或规范的有效性,即合理的可接受性。法律规范的社会有效性,是根据他们得到施行的程度,也就是事实上可以期待法律同伴的接受的程度。”要做到裁判结果顺利被人接受,法官不仅要拥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适用法律的技能,还要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能力包括:有尊严的进行庭审和诉讼,使诉讼参与者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尊严;防止并及时制止发生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其他无理行为;有礼貌的对待所有的律师、当事人和证人;法官还应该注重自身的学识修养,摆脱始终严肃的姿态,主动回应当事人,以热情、亲和的方式,耐心、理性和谨慎的做好调解工作;悉理明法、判后答疑,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法制教育。另外,法官还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充分阐明裁判理由,促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见贤思齐、慎独律己,树立司法形象
通过表彰优秀的法官道德典型,使先进典型事迹真正起到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作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摒弃“衙门作风”;拒绝“吃请受礼”;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真正做到守法自律、公道正直、言行一致,使后来者见贤思齐。《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是儒家的修身方法,指“在独处时也能谨慎不苟”。法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必须树立与其自身职业相称的外在形象,在工作之余,即使无人监督,个人独处时也应该小心谨慎,自我约束,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法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