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告赵大斌承包了郑州市惠济区三座商业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水电安装任务,赵大斌找到李建国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建设完工后赵大斌支付李建国工钱87270元。李建国随后联系其他几名工友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一年时间内,将赵大斌承包的三处建设项目的水电设施安装完毕。然而,建设工程结束后,赵大斌在结清投资方工程款前提下,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李建国等农民工的劳务工资。随后,在李建国多次催款情况下,赵大斌写下三张分别为人民币55000元、10610元及21660元的劳务费欠条。但李建国并未因此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款。无奈之下,2015年9月,李建国将赵大斌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其工资共计人民币87270元。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赵大斌雇佣原告李建国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水电安装,约定由赵大斌向李建国支付劳务工资,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李建国在完成劳务工作后,赵大斌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李建国的劳务款。本案李建国出示的三份赵大斌亲手打下的拖欠劳务款欠条,经查证真实有效,足以证明赵大斌未支付劳务费的事实,原告李建国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大斌支付原告李建国劳务款87270元。
(三)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和美容师,他们为城市发展奉献了人生,但却屡遭无良商企侵害,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分包、转包环节复杂,农民工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讨薪维权十分艰难。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农民工起诉包工头的案件会按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原因是在劳动争议中,劳工可获得的赔偿权益更大更广泛,比如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但劳动争议在程序上相对繁琐,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效率。此外,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请往往较为简单,只求包工头能够足额支付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对于此类讨薪案件,法院应当对农民工兄弟的诉求保持尊重,按照追偿劳动报酬或者普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直接受理,而非机械地认定农民工讨薪案件只能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走“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本案在认定“失信”包工头赵大斌打下的工资欠条真实有效,并且农民工李建国仅诉求支付劳务工资的前提下,遵照这种思路将案件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法院不仅可依据劳务工资欠条直接裁判“失信”包工头还钱,还可以利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快立快审,第一时间办结案件,从而保证农民工兄弟在岁末年初之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不再让“失信者”伤害他们淳朴的内心。